一、出口退税登记
服务对象:出口企业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审批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证书及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及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和上述2、3、4、6项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
纳税人→市局→纳税人
办理责任单位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二、出口退税预申报
服务对象
出口企业
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
出口退税申报软盘
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
纳税人→市局→纳税人
办理责任单位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三、出口退税审核
1、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服务对象: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A: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完税凭证复印件
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
当期退税部门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纳税人→城区各局→市局→纳税人
办理责任单位:城区各局、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承诺时限:手续齐全、资料完备有效,“免、抵、退”税申报在2个工作日办结
B: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生产企业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
《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出口退税出口凭证申报登录表》。
与原始单证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申报软盘
装订成册的原始凭证:(1)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中远期收汇证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4)注明登记出口销售怅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5)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生产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进口料件购进免抵退税抵减情况说明
出口退税预审疑点说明
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纳税人→市局→纳税人
办理责任单位: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承诺时限:手续齐全、资料和电子信息完备有效,“免、抵、退”税纳税申报审批工作在月底前完成;“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的审核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外(工)贸出口企业
服务对象:外(工)贸出口企业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注明登记出口销售帐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
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与原始单证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申报软盘
《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换汇成本异常说明及出口退税预审疑点说明
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纳税人→市局→纳税人
办理责任单位: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电子信息完备有效、各项手续齐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服务对象: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企业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代理出口协议及复印件
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如果协议约定由受托方结汇的,必须提供外汇管理局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及复印件
外销出口发票
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纳税人→市局→纳税人
办理责任单位: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承诺时限:手续齐全、资料和电子信息完备,当场办结。
五、自理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应提交资料
《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中法人代表、会计人员必须登记填写)(以上表格向海关领取);
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连同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正本两份及复印件一份;
一般贸易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资企业提交《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及科目设置情况一式二份;(其中三资企业在注册时无法提交的可出具保函保证在注册后三个月内提交)
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三资企业在注册时无法提交的可出具保函保证在注册后第一次年审前提交);
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字样两份;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一般贸易企业或三资非生产型企业办公场所属自有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属租赁的。须收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三资生产型企业则须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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